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江西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不含自考)。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报考信息表、身份证、准考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等相关材料,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相应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规定的学费到我校指定账户。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可延期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新生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的电子档材料。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未通过的,可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再次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每学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籍生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制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八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两年以上,在校最短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规定的学制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实践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考试原则上为闭卷形式,考查则以课程作业(设计)或调研报告等方式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相关环节,均可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试、补考考试和清欠考试。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为闭卷考试,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80%,考试时间、考试具体要求及免考免修详见《江西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化网络在线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凡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统(抽)考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参加考试,且统(抽)考成绩即为该课程成绩。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若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完成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且只能在学校开设的同层次同科类专业中选择。新生第一学期不能转专业,毕业生毕业学年不能转专业,如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需延迟一年毕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完成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方能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的,可进行冲抵。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学校有权要求学生调整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转教学点学习,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出教学点和转入教学点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休学,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时长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
(二)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退费标准及手续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学生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八章 个人信息更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如确属录取后数据更正,需向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合法性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变更证明等,经学校严格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毕业后更改信息的,学校不予变更。
第九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为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不无故旷课。上课与考试时间严禁吸烟、接打电话。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计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等原因不能参加上课和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由班主任(或教学点)审批,报学校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班主任(或教学点)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的统计,原则上按课堂教学学时计算(任课教师另有规定的按任课教师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入学后被批准转专业的按照新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毕业、结业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二章 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籍问题的处理秉承及时、公正、程序合规的原则。学籍问题的申报、咨询、诉求及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受理与审定。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到学生所属教学点。教学点收到通报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所管辖学生。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15版)废止;与此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