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只限于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严禁涂改、转借和抵押。
第二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由班主任统一到学工办办理学生证。函授站(点)到学院函授部统一办理、领取学生证。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班班主任或函授站(点)报到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学生应及时报告,经所在班主任或函授站(点)审核批准后,到学工办补办。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仅限补办一次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证补发后,若寻获原件,应将原件交回学工办注销,不得继续使用,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本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因保管、使用不当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凡擅自涂改学生证、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以及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或一人持有两本学生证者,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因毕业、修业期满、退学或取消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所在班主任或函授站(点)注销,否则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如有遗失,应照章补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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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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