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15 点击数:

继续教育学院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籍是自然人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学生学籍注册实行监督的管理方式。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全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筹管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由学工办统一管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学工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高升专、高升本、专升本)、学习形式(函授、业余)。

(三)专升本新生须核查其专科毕业证真伪。

复查合格则取得学籍,并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新生录取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分站、分班并移交学工办,学工办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上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应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并将结果移交学院学工办。

第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程序

(一)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15日内,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将新生录取信息进行汇总并分站、分班交学工办。学工办及时下载教育部新生数据与录取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学生数据,学工办将数据及时反馈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核实其入学资格,并将核实后的情况提供给学工办。

(二) 学工办组织校本部各班级、函授站(点)对新生录取信息进行核对,并汇总整理核对信息。各班主任、函授站(点)要认真组织学生核对本人信息,确保学籍电子注册的数据准确无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漏报、错报信息而造成其他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班主任、函授站(点)如未组织学生认真核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班主任或函授站(点)承担。

如发现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与下发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学生参照“学籍信息更改办理事项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工办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核对无误的新生数据进行学籍注册,同时,将信息更改的学生数据及有关材料、《新生注册统计表》报送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并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院将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姓名、性别、专业、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入学年月、考生号等。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求

(一)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教育部每年录取名单作为依据。

(二) 新生报到前,招生就业办公室向各函授站(点)提供初步的新生录取信息。各函授站(点)依据录取信息,对报考专升本学生提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信息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报《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学历复查表》。

(三)每年3月中旬,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将汇总整理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学历复查表》移交学工办。

(四)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如姓名等)不能变更。学生其他相关信息需要更改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经对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后,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级新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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